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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与保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2 9:11:54来源:阅读量:


1目的与范围

1.1为确保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认证申请客户的信息保密权利,特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在认可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及保密方面的原则与要求,适用于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在认证工作中涉及的所有过程及活动。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gb/t 27000-2006《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2004

gb/t 27065-2015《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170652012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gb/t2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gb/t 27000给出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客户

有责任向认证机构确保满足认证要求包括产品要求的组织或个人。

注:若无特别说明,则本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客户”既适用于“申请人”,也适用于“客户”。

咨询

对下列活动的参与:

1)获证或拟认证的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分销;或

2)获证或拟认证的过程的设计、实施、操作或维护;或

3)获证或拟认证的服务的设计、实施、提供或维护

注:在本文件中,术语“咨询”是指涉及认证机构、认证机构的人员以及与认证机构有关联的组织的活动。

评价

合格评定活动中的选取和确定功能的组合。

公正性

客观性的表现。

1:客观性意味着利益冲突不存在或者已解决,从而不会对认证机构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表述公正性要素的其他术语有:独立、无利益冲突、没有成见、没有偏见、中立、公平、思想开明、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均衡。

4公正性

4.1认证中心在组织结构、方针政策制定、评审过程及认证决定等方面,充分体现和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

4.2凡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中心认证要求的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有权获得认证。

4.3认证中心对所开展的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允许有任何来自商业、财务或者其他方面的压力损害公正性。

4.4认证中心的认证决定和申诉裁定,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评审的人员作出。

4.5认证中心及其认证相关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包括客户所从事的业务和咨询等其他商业活动。认证中心的认证决定不与咨询活动发生联系;认证中心也不以任何方式推荐使用任何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

4.6当认证中心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认证中心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认可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7认证中心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4.8认证中心的认证相关人员,在参与认证决定、从事评审或处理申、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工作对象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

4.9认证中心要求所有可能影响认证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认证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5保密

5.1认证中心对在认证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申请人或获认证企业的书面同意,认证中心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5.2认证中心在与申请方签订认证合同的同时,应与申请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在认证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

5.4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它参加认证的人员,均须对在认证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信息保密。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上岗前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认证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辞退或解聘,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5认证中心与所有外部资源(分包)方签订的协议中应有保密条款,确保分包方保守上述秘密。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分包方,根据情节轻重,应限期整改或终止合作协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6认证中心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1)申请人申请认可的资料及文件;

2)评审或其他认可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3)申请人档案;

4)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

5.7在下列情况下,认证中心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1)得到获准认可的机构书面同意;

2)履行法定责任。

5.8下列信息不属于认证中心保密范围:

1)认证中心公布的关于获准企业与产品的获证状态的信息,包括获得认证证书、拒绝认证、暂缓认证、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事实及认可范围的详细情况;

2)申请人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3)认证中心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的公开信息。

6附则

6.1办法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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